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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业用地供地价格(含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1、双面紧临开发区主干道的地块,每亩按7.5万元起供地。
2、单面紧临开发区主干道的地块,每亩按7万元起供地。
3、其他地块一律按每亩6.5万元起供地。
以上供地价格含征地、“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费用。
第二条
奖惩政策
1、凡在用地预许可合同签订后的45天内,项目完成整体工程厂区布局图纸设计,提交开工预许可申请并获审批的每亩奖励1000元,否则每亩倒扣1000元;在两个月内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给予按供地面积奖励1万元/亩(其中建设标准厂房奖励1.5万元/亩);在第三个月内开工的,不奖不罚;在第四个月内开工的,每超1天,按合同供地价格标准加收5‰的违约金;超过四个月以上未开工的,除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外并收回土地。
2、凡在用地预许可合同签订后的十二个月内,项目主体厂房建成并投产的,再按供地面积给予奖励1.5万元/亩(其中建设标准厂房主体工程完工的奖励2万元/亩);在十二至十四个月内主体厂房建成并投产的,不奖不罚;超过十四个月以上,主体厂房建成并投产的,每超1天,按合同供地价格标准加收5‰的违约金,并收回剩余土地。
3、按照闽国土资综〔2005〕58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标准,项目再按每节约1亩给予奖励3万元(标准厂房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合计,其投资强度达到此款标准的,一并按此标准奖励给建设标准厂房业主)。
4、项目业主(含建设标准厂房业主)建二层标准厂房的按建筑占地面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亩0.5万元,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建筑占地面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亩1万元。标准厂房建成后,业主可以自用、转让和租赁给生产性项目使用,但其入园项目的相关条件必须符合入园规定。建设标准厂房业主在厂房建好后再引进生产性项目的,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税收属县级财政净得部份的10%给予奖励,时间10年。
5、在签订用地预许可合同后,项目土地合同价款属本办法中的第一条“供地价格”第1款的按5万元/亩预交,第2款的按4.5万元/亩预交,第3款的按4万元/亩预交。本办法中的第二条“奖惩政策”的第1、2、3款的各项奖惩,业主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相应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的,直接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兑现奖励,在领取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前,必须结清相应地价款。
6、建设标准厂房项目应为一次性建设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7、以上1-4款奖励的累计额不超过本办法中第一条“供地价格”的各相应地价款。
第三条
其他
1、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每亩工业用地产生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属县级财政净得部份累计达3—5万元的,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单个项目用地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形象逐批供地。
3、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征地、“五通一平”和办理土地证各项费用的,其办理土地证相关税费中属县乡级收入(含土地出让金及县乡级其他收入,县级以上各部门返还给县乡的部份),由相关部门等额拨补给项目业主作为节省成本、激励办法补助。
第四条
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机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三项:
⑴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产业并符合开发区入园要求;
⑵项目业主在国内其他地区投资的企业是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重点企业,其产品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称号,经营效益良好;
⑶项目业主在国内其他地区投资规模大的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且上一年度产生的税收超过1000万元,或在国内其他地区投资税负高的企业,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产生的税收超过1000万元,信誉良好的;
⑷拟建项目是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税性企业,采用的设备和生产工艺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被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为科技企业;
⑸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高于闽国土资综〔2005〕58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标准的30%。
第五条
乡镇园区供地政策及奖惩办法原则上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共产党尤溪县委员会(意
见)
尤委〔2010〕3号
中共尤溪县委
尤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0年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办局(公司),省市属各单位:
2009年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我县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全面恢复、发展,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特制定2010年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2010年,县政府继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关联度大的企业贷款贴息、技改和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补助。
2、实行税收奖励,对2009年度缴纳(含免抵调)税收1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皮革、竹木加工、造纸、食品加工、化工制造等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2009年属于试产、半停产或未满一个年度等非正常生产企业除外)、2010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入库数增长10%以上的部分,县财政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实行贷款贴息,2010年对纳税3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不含矿业、水电业和福利企业)实行贷款贴息补助。
4、鼓励出口创汇工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的保费,县财政按10%比例予以扶持。
5、筹集还贷有偿周转金2000万元,用于规模企业转贷周转使用。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帮助企业加快办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依照有关程序,提高土地评估价格,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每亩提高到15~20万元。
7、各金融机构在2010年要新增贷款10亿元,其中75%以上安排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县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新增贷款45%投向工业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实绩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8、积极开展票据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效益好、信用度高、还款有保证的工业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积极予以承兑、贴现,力争各项票据融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
9、积极创新适合工业企业的信贷品种,力争各项创新信贷品种业务贷款余额达5000万元以上。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10、支持成立纺织行业担保公司。对首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且80%以上的业务服务于纺织企业的纺织行业担保公司,由政府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200万元。若公司正常运转,该扶持资金政府不分享收益;若公司不正常运转,由政府收回扶持资金。
11、对担保公司为工业企业承保的信贷项目,商业银行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20%。
12、对为规模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年度担保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四、大幅降低收费标准
13、严格执行省上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免征的予以免征,不能免征的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按照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服务费。
14、工业项目用地,属县国土资源部门收费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停止征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适当降低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具体由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作)。
15、属县建设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
16、减少职业卫生的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从业人员体检费用按相应项目收费标准的30%收取。
17、属县质监部门收取的各种计量器具检定费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收检验费。
18、企业排污费和企业委托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的项目监测费按征收标准下限收取。
19、对企业新招员工实行免费培训,涉及持证上岗的工种免费给予鉴定;对企业选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报考初级工的实行免费鉴定,报考中级工的免收考核材料费。
20、林业育林基金按实际销售价的10%征收。
21、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工业企业,年检时可免提交审计报告;对规模工业企业和尤溪经济开发区所属的工业企业免收私营企业会员费。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22、认真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被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工业建设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23、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被评为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4、围绕产业特点,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免费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25、各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实行“窗口”一站式办理,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结时限。
26、任何单位到企业检查,必须到“两办”督查科办理备案手续。
27、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工业企业收费、赞助和罚款,不得向工业企业摊派财物、征订报刊杂志、收取咨询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和及时曝光一切损害工业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中共尤溪县委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0年1月22日
主题词:工业企业 加快发展 2010年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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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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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2010年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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